
辞旧迎新
转眼又到元旦
在此提醒大家
在欢度佳节的同时
禁燃禁放不能忘
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
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
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
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点击查看大图)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