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营改增” 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适应税率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十)建筑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十一)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十二)软件产品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十四)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其他个人: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十五)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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