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督查由市安委会牵头,市安办具体组织实施,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督查或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技术骨干、聘请专家参与督查。安全生产督查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督查各镇街(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责任,贯彻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督查内容。
安全生产督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以现场督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适当增加督查频次。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市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通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建议,明确完成时限,逐一向有关镇街(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反馈。各镇街(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接到督查通报后,必须及时组织整改,一般问题隐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问题隐患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凡是对全行业领域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按时限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各镇街(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形成整改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安办。市安办应适时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给予约见谈话警示或黄牌警告。
督查结果纳入镇街(园区)、市直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督查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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