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颁布?何时开始生效?
答: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年为颁布实施五周年。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于哪些劳动人事争议?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其中,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根据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鲁高法[2010]84号《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1)可以与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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