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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标准及办理程序

2013-05-08 09:05:12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贫困居民因病住院符合救助条件的(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均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标准: 
    上述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住院费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并符合规定的救助条件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给予医疗救助。
    对不同困难的群体实施分类救助: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其中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根据个人自付剩余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20%-40%;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100%;其他城乡贫困居民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及以上的按20%-40%给予救助;出市就医的须按卫生部门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救助上述标准的50%。患者的医疗费用应是当年度发生的.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镶牙配镜、住院分娩、整容矫形、安装假肢、康复医疗等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患者治疗出院后,由患者、患者家属或敬老院工作人员携带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新农合付款凭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到所住院的定点医院(现全市共有27处,包括各镇街医院和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救助窗口申请办理,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按规定直接给予救助。
    2、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
    由本人或亲属持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住院病例复印件、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等到户口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接到的申请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填写《诸城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所有材料由镇街复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镇街民政办公室进行反馈,由镇街民政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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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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