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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大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信用惩戒力度

2018-01-08 08:43:43 来源:诸城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张泽青)为充分发挥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中共诸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诸城市委组织部、诸城市人民法院、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
 意见中对纳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具体规定,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信用办。
 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取消报考诸城市公务员资格,取消报名应聘诸城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等资格,取消报名应聘诸城市特岗教师、“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人民法院联合征信及监管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归口管理单位的涉执、协执情况,纳入综合考评项目,作为评先树优的条件。本意见所指党员是指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公职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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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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