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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2016-08-15 09:03:03 来源:诸城新闻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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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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