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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单独两孩”政策已全面启动实施

2014-06-25 09:28:51 来源:诸城新闻网

——市政府党组成员、人口计生局局长李传岗就“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日前,我市“单独两孩”政策已全面启动实施。本报记者就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专题采访了市政府党组成员、人口计生局局长李传岗。
  问:我市如何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答:我市从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起,就已开始受理“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也已全面启动。符合条件人员可随时提出申请,依法申领《生育证》。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1、一方为独生子女;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市。
   问: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每个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具体界定需要依政策进行。
   问: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独生子女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问: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问: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生育证》有哪些程序?
    答:《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省卫生计生相关奖励、扶助、免费政策的依据。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妊娠前提出生育申请。目前有三种途径提出个人申请:一是向单位或户籍所在网格(一般也是女方计生管理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这是最常用的申请办法;二是直接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三是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出具的婚育状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居住地公示。4、批准。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审核。5、发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
   问:领取《生育证》后一直未生育,证件是否一直有效?
    答:《生育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常住人口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流动人口3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延长3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问:办理《生育证》后又丢失了怎么办?
    答: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问:有的群众符合条件办理了《生育证》,后来不想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可以退吗?
    答:可以。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生育证》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问:现在有些群众对子女性别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在《生育证》办理方面有要求吗?
    答: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问: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子女时未补办《生育证》的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追回?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意愿和社会发展要求。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符合国情、省情、市情,是完全正确的。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毫不放松地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同时,对于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的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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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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