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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14-05-21 08:57:26 来源:诸城新闻网

 ——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李瑞堂就实施《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答本报记者问


    《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由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近日,就实施《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李瑞堂。
    问:请李主席谈一下什么是“厂务公开”?
    答: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问:为什么要厂务公开?
    答: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厂务公开对于保障和落实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颁布施行《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颁布施行,是我省继2006年1月1日颁布施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之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步骤,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分22条,分别对厂务公开的必要性、适应范围、遵循的原则、组织领导机构、责任主体、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四个明确,一个强化”: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类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执行;明确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了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厂务公开的内容;明确了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的特别规定;强化了依法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厂务公开制度与职代会制度融为一体、互为作用。
    问:实行厂务公开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是谁?
    答: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问:《条例》对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公开的事项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十一项:一是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二是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三是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保、捐赠、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四是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五是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六是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七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八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九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十是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十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问: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公开下列七项:一是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二是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三是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四是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五是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六是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七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问:厂务公开有哪些基本形式?
    答:《条例》规定,厂务公开除了采取职代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和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以及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同时,应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等,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问:厂务公开的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厂务公开的时限分阶段性与年度性、专项性与综合性;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应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与结果随时公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将会议的议程和相关事项于召开会议7日前向职工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于闭会后的3日内公开。
    问: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依法处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建立、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不依法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提交职大会公开的事项不提交的;对整改事项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对严重妨碍厂务公开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妨碍厂务公开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又不答复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问: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如何进行公开?
    答: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问:下步各级工会组织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就贯彻落实《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将于近期出台相关的文件,对下一步的厂务公开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升我市厂务公开工作水平。二是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目标化,并统一纳入对各单位综合考核指标,考核成绩纳入年终总成绩。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市总工会将认真履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积极配合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条例》执行工作的督导检查,努力推动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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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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