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DR-2026-0010001
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诸政字[2026]4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的高层住宅小区:
1、北侧界线
自X015乡道与青兰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兰高速南侧边界向东至芦河。
2、东侧界线
自青兰高速与芦河东岸交界处开始,沿芦河东岸向南至217省道,沿217省道北侧路牙石向西至纵二路,沿纵二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人民东路,沿人民东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工业大道,沿工业大道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凤凰路,沿凤凰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院校路,沿院校路西侧路牙石向南直行延伸至与旅游路向东直行延伸段交界处。
3、南侧界线
自涓河西岸与旅游路交界处开始,沿旅游路北侧路牙石向东直行至常山大道,沿常山大道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横三路,沿横三路北侧路牙石向东至滨湖西路,沿滨湖西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凤凰路向西延伸段交界处,沿凤凰路北侧路牙石向东至龙华街,沿龙华街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旅游路,沿旅游路北侧路牙石向东直行延伸至院校路向南直行延伸段交界处。
4、西侧界线
自涓河西岸与旅游路交界处开始,沿涓河西岸向北至兴华西路,沿兴华西路北侧路牙石向西延伸穿过潍河至潍河滨水休闲绿道,沿潍河滨水休闲绿道南侧路牙石向北至马兰河,沿马兰河西岸向北至X015乡道,沿X015乡道东侧路牙石向北至青兰高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条例(修正案)》第四条规定的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6年9月30日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29日。 2024年12月22日印发的《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诸政字[2024]4号)同时废止。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