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龙都税费征决〔2025〕001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诸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零贰拾捌元捌角叁分¥18028.83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孟繁强、阚新荣
联系电话:05366213983
地址:诸城市中天路28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鲁税征370782250009、鲁税征370782180167
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龙都税务分局
2026年4月15日
1 条记录 1/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