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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申报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5-21 16:24:48 来源:
近日,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农安中心”)《关于推进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质安发〔2025〕1号)要求,为推进全省名特优新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5〕13号),现将有关内容转发如下: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体系,加快培育发展

(一)理顺工作机制,做好交接过渡。2024年10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对农产品“三品一标”范畴进行了重新界定,名特优新农产品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称为新农产品“三品一标”。为理顺工作机制,推动工作创新突破发展,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5〕11号)要求,全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下一步名特优新农产品将与其他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整体谋划一体推动。各市、县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也要明确具体承担名特优新农产品工作的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加大投入,推进名特优新农产品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机构职责,完善工作体系。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事项的省级复核、现场核查、名特优新农产品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管理、证后监管、业务培训指导、产销对接活动参展组织等工作;市级工作机构负责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事项的市级初审、现场核查、网络系统填报、证后监管等工作;县级工作机构负责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包括申请材料编制和网络系统填报等工作。各级工作机构要各司其职推动全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工作体系有效运行。

(三)挖掘优势资源,扩大总量规模。各级工作机构要强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建设,在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发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纳入本地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园区建设、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结合城乡居民对优质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和名特优新农产品高质量发展需要,深入挖掘本地域独特自然资源禀赋、人文历史和特色农产品区位优势,结合地理标志农产品、农耕农品等工作基础,积极开展发掘、培育和开发,做到“启动一批、指导一批、成熟一批、上报一批”,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扩大总量规模。

二、严格审核把关,落实证后监管

(一)严把各环节审核关口。各级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习,将各项规定落实落细,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县级工作机构要按照新《办法》要求,在遴选产品、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环节严格把关;市级工作机构重点强化对申请条件、资质证明材料、产品独特性营养品质指标选取比对等方面的审核把关;省级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高风险产品、阶段性敏感产品、同质化申报产品的审核把关。

(二)加强获证产品年度确认。建立年度确认工作机制,及时开展获证产品年度确认工作,对年满3年须重新提交营养品质鉴定报告的产品,要根据证书日期结合产品生产周期提前半年以上部署,合理安排产品抽样时间确保如期提交鉴定报告。县级工作机构应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年度确认前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办理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确认。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年度确认的产品,报部农安中心予以公告退出。

(三)强化产品证后跟踪管理。各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督抽查等工作,因地制宜组织名特优新农产品日常巡查、现场核查、督促指导等证后跟踪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产品的品质稳定性情况,督促获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全程质量管控,推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并完善档案记录。督促指导获证主体正确规范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

三、加强品牌建设,促进产销对接

各级工作机构应着眼满足公众对绿色优质农产品需求,持续强化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打造、宣传推介和市场培育,深挖亮点优势,讲好品牌故事。围绕“好品山东”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结合全国名特优新产销对接活动、农民丰收节、绿色食品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展览展示和科普宣传。充分利用现代物流电商平台、新型信息传播媒介和优质农产品行业协会,因地制宜开展名特优新农产品线上线下产销对接活动。引导名特优新农产品提质升级,鼓励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绿色食品,发挥农产品“三品一标”整体品牌优势,有效提升产品市场知名度、消费忠诚度、品牌美誉度。

附件:山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指南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16日



山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指南

一、申请单位

原则上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县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机构(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并负责推荐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

二、产品分类

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及其产地初加工产品,不包括天然采集、自然捕捞及其他产地来源不确定产品。

三、申请条件

(一)产品名称由产地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显著的地域环境、独特营养品质特色,产品独特性营养品质指标须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供应量,最小生产规模原则上参照附表要求执行;

(四)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由骨干企业引领,总数2—10个,具备实施全程质量控制能力,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要求,能够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来未出现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申请材料

(一)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申请表(原件);

(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报告出具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四)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涉及加工环节的,提供加工流程图;

(六)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原则上报告出具时间应在两年以内);

(七)产品相关图片,包括不同生长期、生产环境、产品加工流程(加工品)、产品包装标识、最终产品等体现产品特征特性的图片(图片大小3MB至5MB);

(八)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备案或其他可证明该单位实现质量追溯的文件(复印件);

(九)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在产品销售中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等其他可证明申请产品具有名特优新农产品特征特性的材料(复印件)。

五、首次申请流程

(一)县级申请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工作实行网上电子信息和纸质文本并行。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由县级工作机构提出申报,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agri.cn)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信息系统,在系统内选择委托鉴定机构。待相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后,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报市级工作机构。在系统中打印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

(二)市级初审

市级工作机构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产品和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地市级工作机构印章。市级工作机构留存一份申报材料,其余报省级工作机构,同时在系统中填写初审意见并上报。

(三)省级复核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产品和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合规性和代表性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部分高风险产品、加工产品等组织开展现场复核。符合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并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印章后报部中心,同时在系统中填写复核意见并上报。

(四)部级审定

部中心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产品地域独特性和产品品质特色进行审查和技术确认,提出审定意见。

(五)公示、公告和发证

通过部中心审定拟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由部中心发布公告,核发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六、年度确认流程

根据《办法》要求,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应组织名特优新农产品获证主体开展年度确认工作,每3年(每隔2年)进行年度确认时应重新提交一次独特性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

(一)县级申请

县级工作机构应在产品有效期满60日前,对产品品种、生产地域、生产规模、年商品量、营养品质特征、主要生产单位等信息进行确认,登录系统提出年度确认申请。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可通过年度确认完成变更。证书有效期即将满3年的产品,年度确认中应提交新的独特性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县级工作机构应提前部署产品抽样检测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确认。

(二)市级审核

市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年度确认申请进行审核,产品申报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系统内提出年度确认审核意见并上报。

(三)省级审核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年度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对证书有效期满3年重新提交独特性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的产品,进行重点审核把关。符合年度确认要求的,在系统内提出年度确认审核意见并上报。

(四)部级审定

部中心对年度确认申请进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符合要求的继续保留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称号。

七、产品退出机制

各级工作机构结合证后监管工作对获证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严格把关,落实产品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出现因产地环境改变、品种更替或生产方式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条件、逾期未进行年度确认、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的,由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以正式文件报部中心予以注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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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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