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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正式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

2018-11-05 16:10:45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11月5日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已正式印发。根据这项细则,山东省正式建立起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对安全生产守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

 同时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并有效运行。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据介绍,凡是被纳入“红名单”的,可获得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申报有关资料可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和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及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等激励措施。“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需重新提出申请。

 而存在下述11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就将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被纳入“黑名单”的,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据介绍,“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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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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