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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生效新规:山东省直医保门诊限额提至6000

2018-07-30 17:04:46 来源:齐鲁网

 一批新规将在8月落地实施,有些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不明扣费?话费账单会短信告诉你

 一些手机扣费项目既没有征得用户同意,也没有明示收费标准,让人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被购买”了相关服务。类似这种情况,你有没有遇到过?

 从8月起,手机用户会收到一条特别的短信,这是运营商主动向用户推送的通信账单,可以清楚地告诉你每月的电话费都花在了哪里。

 针对手机不明扣费、垃圾短信等问题,工信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已督促电信企业立即纠正错收费行为,并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从8月起以短信方式按月向用户主动推送通信账单信息,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另外,针对骚扰电话问题,工信部计划开展专项行动,包括加强通信业务和资源管理,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防止通信资源被用于营销扰民。

 进出口企业报关报检只需“一张单”

 8月1日起,全国海关将实施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企业报关、报检只需要填写一张报关单。

 这将改变企业现有的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节省通关成本。

 新版报关单对原报关、报检项目进行了大幅简化,229个申报项目精简至105个,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其中7个采用国家标准代码或与国家标准建立对应关系。此外,74项随附单据合并整合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有了“紧箍咒”

 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退役”后怎么办?

 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私自拆卸、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两项土壤污染防治新标准实施

 土壤污染是个大问题,不仅会造成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还会损害人体健康。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从8月1日起实施。

 这两项标准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8月1日起 山东所有涉税业务全部提升为“一次办好”

 7月28日上午,山东省税务局组织召开了全省税务系统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视频会议,对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行专题部署。全省各市县区全体税务干部参加了会议。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税务系统原“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新办企业套餐等所有涉税服务业务,将全部提升为“一次办好”。

 据介绍,省税务局近期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办税服务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围绕制度落实、政策执行、业务流程、服务规范、作风纪律、税容风纪等方面,全面排查影响“一次办好”等改革措施落实、影响办税服务质效的问题。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换位思考、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结果评价”的要求,对办税服务流程进行优化,统一前台业务办理流程,调整服务管理职能,强化前后台衔接,做到“进一个厅、叫一个号、到一个窗口、交一套资料、一次办好所有事项”。同时,大力拓展网上办税,增加网上可办理的业务事项,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网上和掌上税务局增加业务提醒推送等功能,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网上办税的高效便捷。

 山东省直医保门诊限额提高至六千元 8月1日起执行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量,适当提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定额支付标准,适当降低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新规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及其贮存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今年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超支的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中列支。

 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连续服用相对固定药物(限西药)的慢性病患者,经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后,每次可按一个月处方量取药。

 对使用雷珠单抗、康柏西普眼内注射治疗黄斑病变以及使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参保人员,参照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按住院政策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

 适当提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对工伤人员因治疗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

 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定额支付标准。妊娠期间进行住院保胎治疗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形按定额3000元给予支付,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小于3000元的据实支付;多次住院的只支付一次。

 青岛多个医疗服务项目从8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

 根据临床实际,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卫计委联合审核修订并增加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版收费标准将从8月1日起执行。

 其中,《与新版项目规范对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修订一览表》中增加了知名专家院内会诊、持续腹腔冲洗、血管瘤硬化剂注射治疗等20个项目,修改了换药、皮损取材检查等14个项目。《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表修订一览表》中增加了神经阻滞麻醉、人工气腹术等20个项目,修改了经腹子宫肌瘤切除术、体表异物切开取出术等16个项目,删除了宫腔镜检查等6个项目。《青岛市医疗机构门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修订表》增加了一项: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

 青岛劳务派遣新规8月1日起实施 办理这些事项更方便

 青岛市人社局近日印发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新办法吸收原暂行办法关于经营劳务派遣许可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监督管理,以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规定,并对管理权限划分、许可变更程序、分公司管理以及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劳务派遣市场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事项的衔接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自7月1日起,人社部门不再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事项,改为通过商事登记审批信息互联共享平台认领公司信息,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事中事后监管。

 在加强批后监管上,管理办法新增了对劳务派遣单位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并规定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公示的内容,及时公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资质和从业状态。此外人社部门应对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如对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并实行重点监管,切实解决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拒绝参加年度核验以及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的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将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数据比对、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对存在涉嫌抽逃注册资本、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裁员3类人应优先留用 淄博规范裁减人员行为8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该局日前出台通知,从8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

 通知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有些人员是不得裁减的,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有三类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可不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总用工数量不足20人,且一次性减员人数不足10人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用人单位,并合并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接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能提供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的。

 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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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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