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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驾考配备卫星定位 科目二考场闲时免费开放

2018-07-11 17:22:51 来源:齐鲁网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在官方网站公示了新制定的《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明确了对驾考考场的管理细则,要求大型汽车类考场服务半径为80公里以内,小型汽车类考场服务半径为50公里以内。本行政辖区内在用考场服务半径未覆盖的县区,具备条件的,应当增建考场。科目二考场应当在未安排考试时,允许考生免费参观场地。

 考场必须配备卫星定位系统

 《细则》指出,对在用考场考试能力不足或者服务半径无法实现全覆盖导致考场资源存在缺口的,交警支队车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向当地政府提出考场建设需求,争取由县级政府投资建设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考场内不存在与考试无关的其他建筑、设施和场地;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设置音视频监管和卫星定位设备,应用考试监管系统,符合公安部和省厅相关要求;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对政府自建考场无法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交警支队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和使用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理论考场按照公安部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应当全部自建,不纳入租用范围。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以实际考试人次定期结算的方式,合理确定每人次租赁费用标准。

 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的社会考场,除了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本市自建考场考试总能力不足,或者辖区内存在未被自建考场服务半径覆盖区域;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承担大型汽车类准驾车型考试任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等车型;承担小型汽车类准驾车型考试任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等车型;承担大型汽车类准驾车型考试任务的,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配置不得低于2辆,单日考试总能力不得低于80人次;承担小型汽车类准驾车型考试任务的,单日考试总能力不得低于400人次;市车管所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理论、科目二考场应当实行硬性物理隔离和封闭式管理

 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监督考场工作人员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不得允许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确保考场及其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后,方可开展考试工作。理论、科目二考场应当实行硬性物理隔离和封闭式管理。考试过程中,考场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科目二考场应当在未安排考试时,允许考生免费参观场地。科目三考试路段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段标志和各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考场不得强制收取考试适应性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

 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应当监督考场工作人员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考场不得强制收取考试适应性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考试系统最新技术模式,在用考场使用传感器等传统技术模式的,应当限期升级换代。新建考场和社会考场的考试系统应当全部使用差分定位等最新模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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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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