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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履行职务时死亡 雇主应酌情承担损失

2017-11-24 09:02:12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介绍】周某自2011年1月份开始在秦某开设的特种动物养殖场从事特种动物喂养工作。2015年9月12日下午,周某在给动物准备饲料过程中,突然晕倒,后被秦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干出血。
 2015年9月12日,周某的舅舅杜某报警称:其外甥在秦某家喂貂过程中晕倒,一直昏迷,现在医院治疗中,要求公安民警与其到秦某家了解情况,是否被人故意伤害。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同杜某一起到秦某家中,对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及固定证据,发现周某系突发疾病昏迷,排除被他人故意伤害的可能。同年9月15日,周某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办案过程】2016年1月14日,周某的唯一近亲属其外祖母闫某因家庭困难且年事已高,向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由援助律师为其提供代理。援助中心遂指派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全全承办此案。解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过程,并到派出所调取了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出警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秦某开设的特种动物养殖场是否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并会见了相应的证人。
 通过调查,了解到周某系在雇佣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雇主秦某未为周某提供良好的雇佣条件和环境,且明知周某有高血压疾病的情况下,仍安排周某从事高强度劳动,所以秦某对周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秦某应当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周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但其死亡是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雇主秦某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即便秦某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是为了其雇主秦某的利益,秦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综上,周某的死亡其雇主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委托律师解全全在整理完诉讼材料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同时考虑到委托人家庭困难且年事已高,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缓、减、免,人民法院同意该案的案件受理费缓交。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秦某补偿闫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483元。
 【案件点评】该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同时,该案的主体系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受害一方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且在事故发生后,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难以获得赔偿等困难。在本案中,委托律师接受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并积极到相关单位调取证据,会见相关证人,固定了本案证据,同时考虑到受援人的特殊情况,在立案过程中,向受理法院申请了案件受理费用缓减免,为受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减少一定的经济困扰。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使受援人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补偿。
  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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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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