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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

2017-09-27 10:17:41 来源:诸城新闻网

强化生产企业、经管单位、广告发布单位法律责任 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

      本网讯(记者 王亚丽 通讯员 马宗强)为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近日,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项措施开展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接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强化经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管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明确第三方平台经管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加强对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合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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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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