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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殇:靖边法院判决十六年未执行

2016-03-31 14:20:42 来源:互联网

  工程款拖欠迟迟不能结账,五年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胜诉,盼来的却是一等16年的执行局不执行!对于靖边县赵海平来说,这16年的苦等不仅仅是经济的拮据,更多的是身体心灵的煎熬,以及对法律的彻底绝望!

  据赵海平讲:“我原是靖边县市政工程队的委托代理人,1995年6月1日,与靖边县沙棘药业厂签订了修建沙棘厂浸出车间、锅炉房的建筑合同,锅炉房当年交付使用,浸出车间于1996年7月交付使用(工程认定合格,有沙棘制药厂厂长邢世亮、质检站侯万光、技术顾问吴清玉等人为证)。1996年沙棘制药厂变更为靖边县沙棘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王文,2001年又违规变更为刘小明。但此后靖边县沙棘药业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刘小明,以各种理由一直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80275.05元及利息。无奈之下我诉至靖边县人民法院解决,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2日判决我胜诉,判决认定该建筑合同及债务有效,并责令靖边县沙棘药业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所欠工程款80275.05元及利息。2000年以来,我本人一年复一年的向靖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但是,靖边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虎平、执行局局长王新军、执行庭庭长雷炳琦都无视。原靖边县沙棘药业有限公司在靖边县境内原307国道旁拥有50亩土地,价值数千万元这一执行线索,一直也以各种理由拒绝扣押、查封靖边县沙棘药业有限公司及法人资产,不执行(2000)靖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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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的管理改革中,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加强法院执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道德教育,以此增强其真心实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法官职业道德感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秉承职业良知,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才是最好的治本之道。

  去年,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军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此前,有网友实名举报王新军索要赂贿。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是否以此引以为戒呢?

  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一件官司的胜诉者,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利用正当合法的手段维权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他们的权益的实现需要法律赋予的权力才能实现,于是他们对法院的执行局有了强烈的希望。

   民法院是为老百姓主持正义,依法依规办事的地方。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是其宗旨。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执法违法,在知道有错后又拒不改正,忽悠老百姓,致老百姓于巨大损失中,难道权大于法!

记者: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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