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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2015-12-28 09:11:05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为切实做好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等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自2015年12月31日起,在诸城市域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诸城市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位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各类不动产登记依法依申请办理,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详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
  咨询电话:0536-6566526 0536-6569157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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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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