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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保留交付证据

2015-07-22 09:21:58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
    被告:金某 徐某 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借条、农行诸城市支行的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并主张原告与被告金某系朋友,被告金某因经营煤厂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三被告于2013年4月9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于当天向被告金某转账支付了263000元,后原告又于2013年4月16日支取现金交付给被告金某37000元。原告并提供了款项交付时在场证人宋某,以证明交付37000元现金的真实性。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金某承担还款本金30万元的责任,并要求由被告徐某、张某承担边带保证责任,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
    后法院依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判决:一、被告金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63000元;二、被告徐某、张某对被告金某的上述债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徐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应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具体到个案中,也就是出借人要实际交付货币于对方,如出借人不能证明,且对方不认可交付情况的前提下,应对于原告举证不以部分认定未履行,出借方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借给被告款项30万元,并提交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对于37000元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符合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对于证明的数额,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对于37000元的交付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相佐证,难以确认,故只能以交易明细为准确定,从目前原告的证据看,只能认定原告已经实际交付263000元,对于不支持的部分,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徐某、张某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债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捍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
    【建议】:在当前经济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高利贷等资金流转领域的矛盾不断显现,民间借贷作为实践合同,以出借货币的交付为生效要件,为此作为出借人,要为资金的交付保留证据,尽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完成资金的交付,预防纠纷的发生。  张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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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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