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路面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加重后果的伤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违法行为
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为整治重点,同步严查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无牌无证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二)处罚标准
1.电动自行车(绿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首次违法处20元罚款,再次处50元罚款。
闯红灯、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电动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摩托车(蓝牌、黄牌,机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
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闯红灯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并扣留机动车。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联动共治。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各镇街、教体、城管、住建等行业单位协同配合,开展源头劝导、单位自查、家校共管、行业约谈,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二)强化路面现场执法。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设置临时检查点,对过往电动车逢车必查,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依法处理一起。
(三)强化科技非现场执法。充分运用道路监控、无人机抓拍等技术手段,对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自动采集、固定证据,依法追溯,通知违法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
(四)强化曝光警示。对典型违法案例、不文明骑行行为、拒不配合执法行为,依法公开曝光,并纳入文明出行信用约束。整治期间,查处的违法行为通报至所在镇街或市直行业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源头责任。快递、外卖、配送、环卫、物业、客运接驳等电动车集中使用单位,要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配齐合格安全头盔,强化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督,杜绝员工“带险”上路。
(二)强化示范引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驾乘人员要带头遵规守法,主动提醒家人、亲友、同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争做文明出行示范者。
(三)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家长驾驶电动车接送未成年人的,驾驶人和乘坐未成年人均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全民自觉守法,安全出行,始于足下;生命至上,戴盔前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摒弃交通陋习,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诸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