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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侵权,民法典如何定分止争?

2020-06-18 09:46:28 来源:新华视点
  翻开民法典,从社会交往到经济活动,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现实损害到网络侵权,这些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能找到答案。 
  ■遭遇高空抛物,如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为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 
  【说法】如今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说,法条中专门规定,如果不能证明你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此时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赋予了其追偿权,如果在赔偿受害人之后,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静认为,破解高空抛物问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根除这一社会弊病应当从道德、法律和技术等层面综合施治。在法律层面,要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追责和刑事处罚。在技术层面,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监控和防范,特别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履职。 
  ■好心帮忙载人,出了事故也要担责? 
  【案例】黄先生下班经常免费搭载王女士回家,某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她将黄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余万元。黄先生大呼冤枉,做好事还得承担责任,心中愤愤不平。 
  【说法】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无偿搭乘车辆,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遇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明明可以让他人搭乘自己的车,但是又怕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拒绝他人搭乘。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文章来源: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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