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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纠纷 促稳定 社区法律顾问勇担当

2020-04-01 15:22:34 来源:诸城新闻网
3月2日,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清波接到诸城正大置业公司的电话,其所开发的某小区业主因为维修问题僵持不下,久调未决,希望刘清波律师依法协调化解纠纷。 
  原来,早在2019年12月份,某小区13楼业主刘大勇(化名)因发现餐厅顶棚有渗漏现象,要求物业公司查明原因并修复。当物业公司、售楼处联系14楼业主崔立波(化名),说明原因并提出对其家中水暖管道进行查验寻找渗漏点以便进行维修的要求时,遭到崔立波拒绝。崔立波称:13楼餐厅顶棚渗漏未影响其居住使用,而且发生渗漏说明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公司应给予5万元补偿方同意配合维修。 
  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厅顶棚被水浸泡情况严重,一直未得到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的明确回应,引起刘大勇强烈不满,几次提出要上访、打官司。 
  刘清波接到正大置业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后,及时与分管物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售楼处分管副总经理,建筑施工单位分管经理等相关人员召开会议,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确定了渗漏原因。初步判断是业主崔立波户内供水管道渗漏,属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瑕疵,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该情形属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修事项。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有保修的义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积极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协助业主解决问题。开放公司和物业服务公司对我的法律与意见和建议也作出积极回应。对于无理过分的要求,因涉及小区内近两千业主,如果每一户出现质量瑕疵问题要求高额赔付方可予以配合查验维修,那对开发公司损失无可估量,而且也不能助长这种不合理明显带有欺诈性的所求。 
  刘清波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提出建议对业主正常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给予适当补偿合情合法,但对明显不合理的诉求不能一概接受。置业公司和物业公司均表示,查验维修期间给予住户除恢复原样外另给予几千元的补偿。与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取得一致意见后,3月2日下午两点召集了分管物业的领导以及分管售楼处领导与刘清波一起,再次组织14楼业主进行协商洽谈,诸城市正大物业公司派专车将14楼业主接到售楼处会议室,由刘清波与14楼业主进行洽谈,首先询问14楼业主对其户内渗漏水问题应当予以维修业主本人有什么意见想法,该业主再次提出发生渗漏必须维修且属于房屋质量不合格,应当补偿最少3万元。刘清波跟该业主进行交谈,首先阐明房屋建筑工程不是工厂化的产品,因此存在质量瑕疵是无法避免的。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作为建筑工程这是很正常的,即使获得鲁班奖的工程也不是一点质量瑕疵都不存在。因此对工程质量不用担心,而且作为开发企业不可能也不会将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业主。其次,无论是开发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公司,想尽千方百法以100%的质量服务于业主,尽量做到业主100%满意。做为业主,因一点点渗漏水的瑕疵问题提出3万元补偿的依据何在?其本身诉求也是不合法的,严重点讲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希望不要把矛盾扩大化,尽量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再次,作为小区内的业主楼上楼下应该是好邻居共同协调好相邻关系问题。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处理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第七章关于相邻关系作出明确法律规定: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协商不成,楼下邻居以及物业公司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强制楼上业主予以配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必然导致邻里关系破坏,很难建设和谐邻里关系。作为业主无论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还是考虑到相邻关系以及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的全局关系着想,都应当协商一致排除矛盾共建和谐。 
  将近两个小时的劝说和法治宣传教育,该业主思想有些转变,律师联系到该业主的丈夫,电话邀请其到售楼处办公室又将上述法律规定和情理以及公司的意见进行交流。下午四点最后各方共同达成了协议,楼上业主配合给予查漏维修。使这一拖延很久的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化解了纠纷矛盾,防止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诸城东武律师事务所刘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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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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