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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应签订书面协议

2020-03-25 11:07:51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
  王某将钱借给好友张某周转资金,王某陆续为其转款共计60000元,但被告张某拒绝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王女士无奈将其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张某返还王某不当得利6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急需资金周转,于2017年1月开始至2018年2月期间陆续让原告为其转款共计60000元,但被告后来拒绝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原告,故起诉。被告张某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其与原告属于合作关系,钱款为合作的经济往来,并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6万元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关于给付原因,被告虽称系合作,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并不负有付款义务,被告取得诉争钱款缺乏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朋友之间发生借款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约定打款账户,将借款手续完善。以免发生纠纷时因没有证据而造成损失。
  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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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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