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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可外扬”,多少罪恶假汝之名

2016-10-20 09:33:51 来源:腾讯文化

近日,新华网发文批评某明星高调公布离婚一事,指责其借机炒作。虽然全文未指名道姓,但看官们心知肚明,说的就是王宝强。

原文写道:“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

“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发生家庭婚变,一般人都会低调处理。作为某些影视明星,却是唯恐天下不知,blablabla, 这种违逆中国传统道德,利用家丑来造影响的行为,真是毁人“‘三观’。”

“家丑不可外扬”,多少罪恶假汝之名

“家丑不可外扬”的说法,可谓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广大的群众基础。中国人的传统文化看重伦理,尤其是家庭伦理。整个儒家学说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并以此为核心逐渐外延至整个国家。所谓“百善孝为先”“孝悌者,其为仁之本与!”家人间基于血缘或姻缘,彼此有融合为一体的强烈情感,即家人一体感。正所谓“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所以家丑一旦外扬,则家庭成员都会蒙羞。

所以我们看到,个人尊严和家庭捆绑在一起。“家丑”不仅不可以外扬,而是必须扼杀在萌芽状态。而所谓的“家丑”,可能包含了不法行为比如家暴、转移财产,也可能包含的是世俗眼中不光彩行为,比如同性恋、家庭冷暴力。

有多少个人对于幸福的追求被定义为“家丑”遭到打压。典型的比如影片《面子》中的故事。

一对生活在美国的华裔母女,女儿是同性恋,作为寡妇的母亲爱上了和自己女儿年龄差不多的小伙子。人人为了面子,各自偷摸偷摸摸。作为一家之长的外祖父,更是把这些看做“家丑”,将女儿扫地出门。

“家丑不可外扬”这样一种理论,是为了维护父权制的。在中国传统文化层面,每个家庭或家族都有自己的父权制家长,他们是家庭内部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这样的家庭(族)内部私设公堂,如何能公平处理家庭纠纷?更何况,如果家长本人就是不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谁来监督、约束他呢?

传统观念里,家庭和谐是很重要的。所谓“和为贵”“家和万事兴”。任由家庭内部腐掉臭掉,也要用“和谐”这块遮羞布遮住。一旦外扬,就是打破了一团和气,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是全家人的公敌。

这种观念,很容易被一些不端之人或者不法之徒利用。

一些家暴实施者正是利用了对方这种心理。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许多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作出的选择往往是沉默和忍耐,打碎了牙往肚里咽,而这更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使家暴变得肆无忌惮。

另一个隐秘而庞大的受害群体是同妻,据估测,我国现有同妻人数达1400多万人。大多数“同妻”都是被谎言带进婚姻,只因丈夫要掩盖同性恋的真相或为完成传宗接代。而在“同妻”们知道真相后,大多数选择隐忍、不离婚,也是被“丈夫”利用了“家丑不可外扬”、维护一家人面子要紧的心理。

揭露违法行为的家丑外扬应该支持

按照传统伦理,儒家学说首先是循循善诱,叫我们避免家庭纠纷。所以规定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维护家庭内部秩序。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呢?该反省的反省,如“吾日三省吾身”,该忍让的忍让,所谓“忍为尚”。该宽恕的宽恕,所谓“以德报怨”。该隐瞒的隐瞒,如“亲亲相隐”。这些方法对于解决日常摩擦可能还奏效,但是在涉及大是大非时,隐忍、宽恕其实是助纣为虐,个人的合法权利也被牺牲掉了。

而家丑外扬有外扬的好处,就王宝强事件而言,无异于一场全民普法。人们除了关心八卦之外,密切关注着律师解读、专家分析:法律如何对待出轨者、如何对待转移财产者、婚前协议有无必要等等。

有媒体报道,在王宝强案件审理的法院门口,一名年轻女子拉起横幅,但内容是表达与本案无关的反映噪声污染的诉求。她说,都说家丑不可外扬,但正是有人利用这种心理做不道德的事,只有像王宝强这样敢于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多了,不好的事情才会越来越少。

两名年过五旬的妇女一早坐火车从河北唐山赶来,她们既是王宝强的粉丝,自己也面临同样的遭遇。“我丈夫也是婚内出轨转移财产,我的境遇比王宝强还惨!”两人都要求法院严惩转移财产的一方。

就在王宝强案开审十几天前,媒体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条有关离婚案的判例最受外界关注。最高法院网站显示,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也就是说,离婚转移财产者可判净身出户。

从这意义上讲,王宝强的“家丑外扬”推动了个体的维权意识,促进了法治进步。

结语:当代社会文化相对于传统发生了巨大变迁,个人逐渐获得了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是不是“家丑”不应由“家长”说了算,家丑外不外扬也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如果外扬涉及到别人隐私,自有法律可以制裁,如果揭露的是不法行为,对不起,法院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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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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