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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诸城调查队主要职能介绍

2020-09-21 14:46:36 来源:诸城新闻网
  国家统计局诸城调查队(以下简称:诸城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诸城调查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部门职责:一是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接受地方政府交办的有关统计调查任务;三是完成上级调查队交办的统计调查任务;四是协助地方完成有关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任务;五是组织指导乡镇承担的国家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六是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七是负责调查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八是完成国家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调查任务:常规性统计调查任务、协同地方进行的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和诸城市政府布置的有关统计调查任务四部分。 
  1、常规性统计调查任务有住户收支调查、农民工调查、劳动力调查、流通消费价格调查、畜牧业调查、农作物对地调查、农产量调查、农作物中间消耗调查、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常规性统计调查任务。 
  2、协同地方进行的统计调查有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以及地方进行的其他重要统计调查。上述普查(调查)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诸城调查队密切配合,协同完成相关任务。 
  3、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主要是指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在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之外布置的一次性的专项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 
  4、诸城市政府布置的其他统计调查任务。主要是指接受诸城市政府安排的有关工作及调查任务。 
  统计执法: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负责查处诸城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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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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